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即存在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1) 如果该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提交分案的截止期限为不晚于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如果该专利申请本身就是一件分案申请,那么提交新分案的截止期限为不晚于该专利申请的最初母案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然而,如果审查员在审查一件分案申请期间指出了单一性问题,则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提交新分案的截止期限为不晚于该分案申请(而不是该分案申请的最初母案)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
(2) 如果该专利申请被驳回,那么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3个月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另外,在提出复审请求后的复审审查期间、或者在对复审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3) 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只有存在单一性问题时才能够提出分案,在实践中常常会利用分案申请来提交针对某一发明的更为合适的权利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