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申请中的有益效果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审查员将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一与检索的对比文件对比之后,将其中未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认为是区别技术特征,但紧接着,在没有任何举证和分析的情况下,就将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进而认定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如何证明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给代理师答复带来了挑战,而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所起作用和有益效果则是一个突破点。
能否成功突破,需要依赖于申请文件中对有益效果的记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都对申请文件中的有益效果描述提出了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一款(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规定内容: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2.2.4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3)有益效果部分规定: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可见,有益效果是由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带来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效果,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条件之一“显著的进步”的重要依据。
结合不同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中有益效果部分的撰写方法大致分以下几种:
(1) 对于机械领域,有些并不复杂的机械结构专利申请在技术方案部分描述了其形状、结构、部件之间的机械连接关系,对普通人就可以很明显的得出其具有的有益效果的,则无需再赘述其技术特征带来的效果。如为了方便移动,增加了轮子;为方便提拿,增加了把手等。在有益效果部分直接总结出本技术方案具有的效果也是可以的。
对于复杂机械结构,则除了在技术方案部分描述其形状、结构、部件之间的机械连接关系以外,还需要描述其在实现技术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的作用方式、各部件的配合关系,将有益效果融合在技术特征的描述和工作过程的描述中。
(2) 在电学领域,对于由电子元器件的连接关系构成的技术方案中,仅仅凭连接关系是无法体现出其有益效果的,需要结合其工作原理、信号流向和控制时序等,描述电路构成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比现有技术带来的有益效果。
对于通信方法的专利申请,需要描述每一个技术特征所直接带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从其最细分的有益效果描述起,再逐步归纳上位其带来的整体的效果、应用上的技术效果以便在答复创造性审查意见时,能够更好地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
对于涉及软件程序的专利申请,需要描述某(些)步骤/单元模块直接带来的有益效果或者必然产生的技术和效果而不能仅笼统的描述整个软件系统所带来的有益效果,为实质审查阶段争辩具备创造性做好充分准备。
(3) 对于化学领域,需要借助实验数据来说明其有益效果,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尤其在需要突出其中某一重要组分的效果时,通过单一变量变化的方法,突出该组分以及该组分的配比所带来的有异于其它组分、组分比例的实验效果。
有益效果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补充或修改受到了限制,一旦在申请文件的撰写中漏掉了,后期则很难通过修改的方式补充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通过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是不允许的。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只有在某(些)技术特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申请文件中有益效果部分撰写的好坏,关系到争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是否具有说服力。
例如,专利申请方案中主从设备的通信在主设备发送给网关设备的发送时隙的空闲时隙,而对比文件中主从设备的通信是在主设备的接收时隙。专利审查员认为,二者均是在空闲时隙发送数据,有益效果都是实现高效传输。在此高度概括技术特征和有益效果上位化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此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好在申请文件中描述了技术效果:此设置不影响网关设备的数据发送,且当主设备出现需要发送数据给网关设备时,能够自行控制此时隙不发送数据给从设备,或者不开启接收窗口不接收从设备的数据,不会造成网关设备的带宽浪费。相比之下,对比文件中在主设备的接收时隙的剩余时隙进行主从设备通信,则无法达到此效果,会造成传输数据的浪费以及带宽的浪费。得到本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并成功说服了审查员,获得授权。
综上,有益效果的描述对于答审阶段争辩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至关重要,答审阶段争辩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有益效果如果未在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很大概率不被审查员认可。因此,撰写申请文件时就需要重视有益效果的描述,避免因缺失有益效果的记载,而且尽可能、详尽地描述每一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为后续答审阶段争辩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留多一些选择,多留一些余地,为每一份申请文件争取最大的授权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