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 (下称四一一号公告) 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实审、复审程序或者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程序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得知线索,并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四一一号公告等法律法规, 由各领域专业审查员组建的专门工作组进行排查。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2.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查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通报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 “审查业务专用函 (转正常) ”,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 (非正常) ”或 “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 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诉材料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 (非正常) ”,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5.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 (非正常) ”后的处置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 (非正常) ”后,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撤回该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意见陈述书(关于非正常申请) ”,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陈述意见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进一步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发出“审查业务专用函(转正常) ”,并恢复申请案件的正常审批流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可以发出 “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指定撤回专利申请的期限或者答复期限。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审查业务专用函 (非正常)”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 “视为撤回通知书”。
7.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 “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 “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可以在指 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主动 撤回该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意见陈述书 (关于非正常申请) ”,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 “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 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 “视为撤回通知书”。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 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 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 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 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 三 )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 部门进行处理。
( 四 ) 涉嫌构成犯罪的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