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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别把自己的专利提前公开了!

更新时间:2023-11-09 1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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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三大要件之一。实践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形:一项发明创造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和创造高度,却因发明人不了解专利授权要求,在申请日前自行公开了技术方案,导致相关申请因不满足新颖性而被专利审查部门拒之门外。

为避免这种遗憾,下面小编带大家通过三个具体场景来了解一下专利法中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场景一 NO.1
新的研究成果是先发表论文
还是先申请专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领域的投入,各大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成果数量不断攀升。事实上,许多高校和科研工作者在不断探求科研问题的同时,往往注重发表学术论文而忽略在第一时间进行专利申请。
由于学术论文侧重于机理讨论,其发表并不严格区分新颖性,哪怕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可为公众所获知,也不会影响其顺利发表。但是对于专利而言,其申请具有严格的新颖性要求,这也是许多科研工作者做出科研成果以后,优先发表论文,而导致专利申请被提前公开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了新的研究成果,应该先申请专利,后发表学术论文。这样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下既能够获得授权保护,也不会影响后续相关学术论文的审查和发表。

发表学术论文是出版物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出版物公开是指以书面方式披露技术信息,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胶片、影片、存储装置、光盘等。这种公开方式的主要特点就是相关信息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并且公众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反复查找。

 

场景二 NO.2
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是先参加展会
还是先申请专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展现技术的平台层出不穷,很多人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推广或者展示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殊不知,随着展示方式的进行,这些技术或者产品也暴露在更多人的面前,一旦这些产品或者技术具有足够的创新性,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除了会引起他人优先申请之外,也会因为过早公开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而丧失新颖性,失去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某案中,A公司对“商用动漫游戏机”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该专利产品。一审认定B公司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然而,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A公司参加展会的现场拍摄图,证明该专利设计在其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悉,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
二审法院认定:从证据图片所展示的背景环境及陈设布置,结合该用户先发布了动漫参加展会邀请函,后又于展会开始当天发布了这些图片,因此,B公司的证据已高度盖然地证明本案专利产品已经在国际产业展中展示,该展会的时间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使用公开。对B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予以支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如果专利在展会上公开展示后,被恶意竞争者抢先制造、销售,这将对真正的专利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因此,参与展会的企业应在参加展会之前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对已经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展品再次在我国行使专利优先权来获取专利保护。

参加展会是使用公开中的一种常见方式。使用公开,包括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行为使产品处于公众可以获知的状态。相对于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也可称为实施公开,即不是将有关技术通过“纸上谈兵”的书面文字来公开,而是将技术通过实际的应用来公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使用公开行为可以包括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

 

场景三 NO.3
朋友圈发布信息算不算提前公开?
目前,微信朋友圈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被提前公开的“新阵地”。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一概而论,这关键取决于微信号及其朋友圈的设置方式。
某案中,自然人A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A提起上诉,B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A已将专利技术内容在微信朋友圈中提前发布。二审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能明显看出该用户发布某产品图片目的是为了销售和宣传推广产品实物,且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应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应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从上述案件可知,微信朋友圈已经逐渐演变为推销产品的重要平台,推销者为达销售目的,通常自动通过微信好友申请,且在朋友圈权限上也会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信息发布后在主观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微信好友进行转发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特定的人,只要对产品感兴趣都可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在正当的公开途径下随意查看其朋友圈。这种情况下,微信朋友圈已经从私人社交平台扩展到网络营销平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朋友圈已经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朋友圈发布信息可以归为公开中的其他方式。其发布信息是否属于提前公开仍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即应遵循两个要素:时间要素“申请日以前”和状态要素“为公众所知”。

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朋友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方式下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会造成提前公开。

除上述情形外,在无证据证明发布者有限制信息传播意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好友有保密义务的约束时,该信息可以认定为提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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