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品牌和企业开始重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外观专利侵权的现象也逐渐增多。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只有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才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产品外观的改进,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美化生活或工作的环境氛围。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条件:不属于现有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的功能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审美情感,从而激起购买的欲望,所以作为外观设计必须富于美感。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