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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理经销商却成商标侵权犯罪,他做了什么?

添加时间:2021-09-16 11:20:12   浏览次数:754  

随着国内消费水平、消费能力的不断提升,海外各类品牌商把目光投向中国市场。国外品牌方走进国内市场最直接、简便的方法就是寻找中方代理经销商。

能够成为国外品牌商的代理经销商本是好事一件。但是,本案中获得授权的代理经销商,却不满足于代理,反而借机获取产品成分表并伪造生产授权书,委托公司生产假冒品牌产品,通过不法行为追求非法利益,最终把自己送进了囹圄。

2016年,王某某在澳大利亚结识品牌方。经与品牌方协商,王某某取得该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经销代理权,品牌方出具授权书,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代理范围仅限于销售行为。

2018年,王某某利用其协助品牌方在国内进行化妆品备案的机会,获取了涉案眼霜的成分表。2019年,王某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利用品牌方授权书上的签名,伪造生产授权书,并利用之前获取的成分表,私自委托国内生产商进行生产,之后再销售给不知情的分销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印有freezeframe注册商标的眼霜。2019年3月、7月,双方先后两次签订采购合同。被告人王某某指使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冒的freezeframe品牌眼霜共计15万余支,总价达345万余元。生产完成后,作为总经销商的王某某将部分涉案眼霜销售给国内分销商,再销售至消费者手中。后因部分消费者反映眼霜为假冒商品,故案发。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眼霜进行鉴别,均为假冒商品。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办理

一审判决情况:

2022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审查及判决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辩称其并不明知无授权,同时否认涉案眼霜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否认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系相同商标。

二审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委托生产授权书的行为等证据,驳斥王某某关于主观明知的辩解,并对本案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等关键因素进行审查、分析,确定本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三分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三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代理经销商不是注册商标的持有使用方,并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超越授权行为,轻则民事侵权,重则构成犯罪。本案被告人私自生产涉案眼霜,且生产数量巨大,不仅侵害权利人的商标专有权,同时也是假冒行为,其商品来源、品质、功效等对消费者进行了误导,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此种行为必然是刑法打击、惩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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